彰化縣警方去年破獲韓國賭博、洗錢犯罪集團在臺灣設機房案,韓籍金姓男子透過「白社長」出資,邀4名韓籍男子3個月洗錢上億元,法院依違反組織犯罪、洗錢防制法等將5人判刑。
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,韓籍「白社長」出資讓金姓男子以成立公司名義,作為賭博網站收、付款及洗錢賭博機房。民國109年起金姓男子陸續邀韓籍申姓、趙姓、文姓及李姓男子任室長,成立4家公司,另承租臺中市處所作為賭博機房及洗錢據點,透過人力銀行招募臺灣籍郭姓員工等10人。
這個組織經營賭博網站,招攬韓國境內不特定賭客申請賭博帳號後,將賭金購買遊戲點數儲值,再用點數下註對賭各類運動賽事,押中可獲遊戲點數,賭客可將贏得的遊戲點數兌換成韓元並匯入指定金融帳戶。
根據統計,這個組織民國111年11月到112年1月入金(賭客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並買遊戲點數)約新臺幣1億6960萬元,出金(賭客贏取的賭金匯到指定韓國金融帳戶)約5042萬元。
金姓男子告訴警方,韓國方面經營管理韓國賭客相關事宜,臺灣方面負責入金及儲值,他的月薪約15萬元,領「白社長」薪水。
郭姓員工說,4家公司是為讓韓國人在臺灣居留才成立,只有其中1家實際營運,對外宣稱經營情趣用品買賣,事實上做博弈。
法官審理時認定,這個組織藉不明帳戶出金,製造賭博犯罪金流斷點,掩飾、隱匿賭博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,增加檢警查緝困難,已危害金融秩序安定,將金姓男子依指揮犯罪組織罪,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並向公庫支付60萬元,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。
申姓、趙姓及文姓男子等依洗錢防制法判刑1年,併科罰金10萬元,緩刑3年,向公庫支付30萬元,並分別沒收犯罪所得250萬元、200萬元及200萬元。李姓男子依洗錢防制法判刑7月,併科罰金6萬元,緩刑3年,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;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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